近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多次电话联系,耐心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河南某建筑公司将全部执行款12万余元一次性履行完毕,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2019年,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某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公司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开封市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向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位于开封市某小区提供混凝土。该工程结束后,双方经结算,河南某建筑公司共拖欠开封市某公司货款12万余元,经开封市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开封市某公司向顺河区法院起诉了河南某建筑公司,该案经审理判令河南某建筑公司限期支付开封市某公司货款12万余元及违约金。
判决书生效后,河南某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3日,开封市某公司向顺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立即向河南某建筑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及时启动网络查控系统对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经反馈,河南某建筑公司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但当执行法官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后发现河南某建筑公司名下有存款的账户均为农民工工资专户,无法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于是,执行法官电话联系上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其详细介绍案件具体情况,耐心释法明理,经过多次沟通交流。最终,河南某建筑公司在承诺期间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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